某幼兒園幼師張三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李四(4歲)因在課堂吵鬧不止,張三為了讓李四安靜并教育其他學生,于是將李四單獨關在食堂內一個小型儲藏室(系樓梯間底層,陰暗潮濕,面積狹小,無通風采光設備)并上鎖,三個小時后張三來查看,發現李四已經因缺氧窒息而亡。在這個案例中,張三對李四的死亡結果在主觀方面屬于哪種?在事業單位考試中,犯罪主觀方面的知識點通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察,因此要熟練掌握犯罪主觀方面的界定。
一、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
(相關資料圖)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分類
(一)犯罪故意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一方面(認識因素),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則希望該危害結果發生。
注意:希望,指的是該危害結果就是行為人的直接目的。如甲拿刀朝乙要害部位捅一刀導致乙當場死亡,就有可能導致乙的死亡,而甲是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甲的行為屬于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一方面(認識因素),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則放任該危害結果發生。
注意:放任,指的是該結果不是行為人的直接目的,而是被影響的危害結果。比如瓜農為防止別人偷瓜,在瓜田周圍私接電網。一日晚,甲偷瓜觸電,搶救不治身亡。此時,瓜農私拉電網的目的是防止別人偷瓜,但是人被電死是被影響的結果,且瓜農放任結果發生,故屬于間接故意。
(二)犯罪過失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
1.疏忽大意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一方面(認識因素),行為人應當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有反對的態度。
例如:一名醫院的護士,在給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忘記做皮試導致病人死亡,護士應當預見但實際并沒有預見,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2.過于自信的過失
過于自信的過失,一方面(認識因素),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于過于自信,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另一方面(意志因素),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有反對的態度。
例如:機動車司機連續駕駛八個小時,自以為能力很強,仍繼續堅持著,最終因疲勞過度導致車禍發生,司機由于過于自信,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注意:
(1)二者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有沒有認識。如果有所認識,并輕信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沒有意識到危害結果的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在于意志因素上,前者為希望或放任,并不反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后者則是持有反對的態度的。
三、案件分析
那么對于張三的行為如何認定?主觀方面屬于哪種?主要分析如下:
環境方面,小型儲藏室在樓梯間底層,陰暗潮濕,面積狹小,無通風采光設備,該環境對于一個4歲的孩子來說,有一定的危險因素。
故意方面,幼師張三將李四單獨關在這樣一個小型儲藏室內,其目的是為了教育學生李四,主觀上不存在殺人的直接故意。其次,間接故意則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一方面,幼師張三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學生死亡,另一方面也沒有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而是持反對態度,故也不屬于間接故意。
過失方面,雖然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均對危害結果的出現都是持反對的態度。幼師張三把學生李四關在儲藏室內,客觀上無法認識到學生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例題】甲為了殺死乙,在乙的飯菜里投放毒藥。甲明知丙可能因為與乙分食而中毒,卻不顧丙的死活。甲對乙的心理態度和對丙的心理態度分別是:
A.均為直接故意
B.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C.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D.直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中公答案】C。
【中公解析】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該案例中,甲是明知自己行為會危害社會,并且希望乙的死亡,屬于直接故意;甲明知丙可能因為與乙分食而中毒,仍然實施下毒的行為,甲對丙持著放任的態度,故屬于間接故意。故本題答案選C。